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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决定扩大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范围
[ 录入者:子叶 | 时间:2008-07-25 01:08:13 | 作者: | 来源:医药网 | 浏览:19次 ]

  本报讯  (记者冯磊  柴玉)为了充分发挥中医坐堂医的作用,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在前一阶段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继续开展试点工作。

  通知指出, 河北、辽宁、黑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等9个省,除原来已经开展试点的市县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外,再选择1个市(地)开展试点工作,上述9个省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1至2个市(地)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同时对批准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试点工作要以探索中医坐堂医诊所审批设置和监督管理的办法为目的,各地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认真总结和充分借鉴过去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研究,试点工作要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同时要切实规范管理。要通过试点工作,重点解决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条件,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范围和执业手段,如何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为的监管,如何有效防止中医坐堂医诊所出于经济利益驱动的“大处方”和误导、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保健品等现象的出现等问题。

  通知强调,试点工作要经过摸底调查、公告《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批准、监测、总结等步骤有序进行,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试点过程中,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不得自行改变设置标准和条件,同时也要避免硬性摊派确定试点单位。各地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同时,一方面要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据了解,中医坐堂医诊所需要有不少于400种的中药饮片且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服务,坐堂医师必须是取得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所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且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有必需的诊疗设备,同时中医坐堂医诊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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